“跳单”不可取,违约需担责!
2023-10-10 11:03:58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刘妹群 姚晶 | 点击量:8172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刘妹群 姚晶)中介公司在房产交易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。然而,中介公司在陪同看房、协调价格后,买卖双方却跳过中介私下达成协议“跳单”交易,让中介公司“白忙活一场”。近日,安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存在“跳单”行为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。

汪某向房产中介公司交纳5000元诚意金,欲购买房屋。通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、陪同看房后,汪某对蒋某的商品房有购买意向。经中介公司协调后,双方对商品房交易价格有了初步方案。后汪某表示暂无买房打算,中介公司遂将诚意金退还汪某。两个月后,中介公司得知汪某、蒋某已私下完成交易,房屋登记在汪某亲属名下,中介公司便将汪某、蒋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汪某、蒋某按商品房购买款3%连带支付居间服务费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颁布后,对“跳单”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,将“跳单”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。本案中,两被告为了不支付居间服务费,而跳过中介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,属于“跳单”,中介人为商品房卖方发布房源信息,带领买方实地看房,撮合房屋价格,而买卖双方“跳单”将中介公司“架空”,中介公司的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,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,理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。经承办法官调解引导,两被告愿意支付购房总价格2%居间服务费用,并当庭履行。

近年来,不诚信的“跳单”行为越来越多,“跳单”行为可能暂时“节省”了一笔钱,但也面临着被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,应当牢记契约精神,诚实守信,依约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,不实施规避法律的行为,在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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